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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助產士業務廣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助產士業務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報紙、雜誌、傳單、海
報、招牌、牌坊、戲院幻燈或其他傳播工具為宣傳方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