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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天然食用色素衛生標準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附檔:
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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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萃取天然食用色素之溶劑來源,包括:
一、水、乙醇、植物油或其他食品原料。
二、加工助劑衛生標準准用之溶劑。
第 3 條
添加賦形劑或其他添加物之天然食用色素,其所添加者,限於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所載品名別,或其他可供食用之食品原料。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天然食用色素之來源、主成分及規格,應符合附表之規定。
第 5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