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下稱專業技術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辦理國外學歷採認法規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化粧品、藥學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辦理國外學歷採認法規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化學、化工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從事化粧品製造相關業務三年以上。
三、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辦理國外學歷採認法規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從事化粧品製造相關業務五年以上。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化粧品製造相關業務,指在化粧品製造工廠從事生產、調配、加工或其他與製造相關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