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專業技術人員應接受主管機關或其認可機構舉辦之下列職前訓練二十四小時以上,並領有證明文件:
一、化粧品衛生安全法令。
二、化粧品製造相關職業倫理。
三、第四條職責之範圍及內容。
四、其他與化粧品製造及品質管制相關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