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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科護理師申請甄審收費標準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2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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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依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定申請筆試及口試費用。
二、依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定申請證書更新之查核費用。
第 3 條
申請專科護理師甄審規費收費費額如下:
一、專科護理師筆試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專科護理師口試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二千元。
三、專科護理師證書更新查核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五百元。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