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匯兌事務,由交通部設置郵政儲金匯業總局辦理之。
郵政匯兌之匯款及費用,均以國幣或當地之通用銀幣為限。
郵政匯兌,得分為普通匯兌,電報匯兌,及小款匯兌三種。
匯票之有效期間,由交通部分別種類,依地方之遠近定之,但不得少於三
個月。
匯票逾有效期間,未經取款者,應由郵局送還原局,通知匯款人領還。
前項情形,匯款人不得要求退還匯費。
匯票如有遺失污毀,匯款人或受款人得請求郵局發給副匯票。副匯票一經
發出,原匯票即作無效。
遇第九條第一項情形,匯款人不領還匯款時,應自匯票開出之日起算,滿
三年後,即將匯票作廢,其匯款收作公款。
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郵政匯兌事務,於郵政匯兌機關所為
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