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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久任人員表彰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6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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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交通部所屬交通事業機構為表彰久任人員,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交通部所屬交通事業機構相當士級以上人員,在各事業機構連續服務滿十
五年以上最近三年考成 (考績) 平均分數在七十五分以上者,得依本辦法
予以表彰。
第 3 條
前條所稱服務年資,以經交通部或該事業總機構核定之服務年資為限。
第 4 條
合於本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服務滿一定年限之人員,得於期滿之當年
或次年,依左列方式予以一次之表彰。
一、服務年資滿十五年者,發給獎狀。
二、服務年資滿二十年者,發給獎狀,並得另給二個月以內薪津之獎金。
三、服務年資滿三十年者,發給獎牌,並得另給二個月以內薪津之獎金。
四、服務年資滿四十年者,發給銀質獎牌,並得另給三個月以內薪津之獎
金。
前項所稱薪津,以各該事業機構之法定待遇為準。
第 5 條
授給獎狀、獎牌均由各該事業機構自行頒發。
第 6 條
依本辦法之表彰,得於各該事業機構每年舉行成立週年或本業節日紀念會
時為之,並應將受表彰人員名冊呈報交通部備查。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