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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久任人員表彰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交通部所屬交通事業機構相當士級以上人員,在各事業機構連續服務滿十
五年以上最近三年考成 (考績) 平均分數在七十五分以上者,得依本辦法
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