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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商品驗證登錄收費實施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10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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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商品檢驗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驗證登錄時,每一型式商品驗證申請費新台幣五千元;每一系列型式
商品驗證申請費新台幣三千元。
第 3 條
取得驗證登錄者,應繳納登錄年費,其費額依商品類別分別公告定之。
前項年費自登錄之日起算,第一年應於准予登錄後,由檢驗專責機關通知
申請人限期繳納,第二年以後應於屆期前繳納之。
第 4 條
依商品驗證登錄辦法第七條規定,執行取樣檢驗或工廠追查時,經檢 (試
) 驗不合格或追查不符合規定者,其檢 (試) 驗費及作業費費用,依下列
規定向生產廠場計收:
一、檢 (試) 驗費:依檢驗專責機關公告之委託試驗費額計收。
二、工廠追查作業費:每人每日新台幣七千元。
第 5 條
補 (加) 發驗證登錄證書 (副本) 費:每份新台幣三百元。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