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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5/10/07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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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重要投資事業適用範圍標準
廢止日期: 民國 83 年 12 月 31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重要投資事業之適用範圍,其屬製造業者,應符合左列各要件: 一、投資計畫之產品屬重要科技事業以外之製造業。 二、投資計畫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二十億元以上。 三、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購置金額新台幣十億元以上。 四、投資計畫核准後三年內完成。 五、投資計畫有助產業升級並符合環境品質標準。
重要投資事業之適用範圍,其屬交通事業者,應符合左列各要件: 一、投資計畫提供之服務屬民用航空運輸業、航空器修護業、國際船舶運 輸業、港埠業、大眾捷運業、鐵路運輸業、公路經營業、汽車運輸業 、電信業、觀光旅館業。 二、投資計畫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二十億元以上。 三、投資計畫之生產設備購置金額新台幣十億元以上。 四、投資計畫核准後三年內完成。 五、投資計畫有助產業升級並符合環境品質標準。
符合第二條規定之事業,應於取得工廠設立許可或工廠變更登記核准函後 六個月內,檢附左列文件,於本標準施行期間內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 重要投資事業之證明: 一、公司執照影本。 二、機器設備清單。 三、投資計畫書及建廠進度表。 四、工廠設立許可或工廠變更登記核准函之影本。 經濟部工業局於核發前項證明時,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
符合第三條規定之交通事業,應於本標準修正施行日起三個月內或取得營 利事業登記證後六個月內,檢附左列文件,於本標準施行期間內向交通部 申請核發重要投資事業之證明: 一、生產設備清單。 二、投資計畫書及進度表。 三、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及事業主管機關營業許可證或執照影本。 交通部於核發前項證明時,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
本標準施行期間,自八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