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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受理查詢礦區與礦業保留區及地下礦坑分布地區案件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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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查詢是否位於礦區(場)、礦業保留區及地下礦坑分布地區,每件繳納新臺幣九百五十元。
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平台已收取規費;其轉送查詢之案件,不重複收取前項所定之費用。
第 3 條
申請抄發礦區(場)、礦業保留區及地下礦坑分布地區關係位置圖,每件繳納新臺幣一千九百五十元。
第 4 條
本標準所定規費經繳納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申請退費。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