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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受理查詢礦區與礦業保留區及地下礦坑分布地區案件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申請查詢是否位於礦區(場)、礦業保留區及地下礦坑分布地區,每件繳納新臺幣九百五十元。
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平台已收取規費;其轉送查詢之案件,不重複收取前項所定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