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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受理查詢礦區與礦業保留區及地下礦坑分布地區案件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請抄發礦區(場)、礦業保留區及地下礦坑分布地區關係位置圖,每件繳納新臺幣一千九百五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