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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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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2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科技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準則依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三條第
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前項所稱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第一項所稱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於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於國家資通安
全科技中心(以下簡稱資安科技中心)之進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
施之事項。
資安科技中心依法令規定或業務需求應辦理之事項,與其有利益關係之董
事、監事不得參與該事項之表決或決定。
董事、監事違反本準則,並經認定其違反職務上義務情節重大或不適任職
位者,由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解聘之。
董事會知董事、監事有前二項之情事,應為適當之處置;其處置不當者,
本部得通知其另為適當之處置。
本準則之規定,於執行長準用之。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