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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科技人才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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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為強化國防科技能量,科技人才支援軍事勤務,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 他有關法規之規定。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人才之範圍包括:
一、電子、電機科技人才。
二、航空科技人才。
三、機械科技人才。
四、資訊科技人才。
五、化學、化工科技人才。
六、光電科技人才。
七、材料科技人才。
八、工業工程(含系統工程)科技人才。
九、生物科技人才。
十、其他國防科技研究發展科技人才。
第 4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協辦機關為國防部及其他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
第 5 條
支援軍事勤務之科技人才,由國防部依軍事勤務特性提出需求。
前項科技人才之性質、員額等需求,由主管機關會商國防部及相關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定之。
第 6 條
產業、學界、研究單位對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完成人才庫建立計畫所列之科技人才資料,應隨時主動協助更新資料內容。
第 7 條
國防部因應軍事勤務之實際需要,得洽商主管機關同意後,於人才庫中挑選合適之科技人才,予以編組、演訓,進行支援軍事勤務動員準備,並優先納入國防部列管之科技動員人力資料庫。
第 8 條
為配合實施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辦理演習之科技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將科技人才需求種類、支援報到地點、期間、人數報請行政院核准後辦理。
第 9 條
科技人才於支援軍事勤務期間,應給予津貼;其給付標準,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民力徵用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第 10 條
主管機關對依本法建立之人才庫,應採取妥適保密措施,不得為支援軍事勤務以外之運用。人才庫之管理,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