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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私立大專院校軍訓組員甄選任用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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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軍訓組員必須具備下列各項條件:
一、曾受軍官基礎教育或召集教育具有軍官歷練職務之後備軍人。
二、思想純正品德優良身體健康無不良嗜好者。
三、國文基礎良好能辦理軍訓業務及文書業務者。
四、必須具備公職人員二人之保證。
第 2 條
軍訓組員之任用,國立私立大專院校由本部甄審介派任用。
省 (市) 立大專院校,由教育廳 (局) 甄審介派任用,並呈報本部備查。
第 3 條
軍訓組員之職責,擔任學校軍訓教育武器教材保管保養及有關軍訓業務事
宜。
第 4 條
軍訓組員由軍訓總教官負責考核,其晉級休假福利等比照一般組員辦理之
。
第 5 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