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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私立大專院校軍訓組員甄選任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軍訓組員之任用,國立私立大專院校由本部甄審介派任用。
省 (市) 立大專院校,由教育廳 (局) 甄審介派任用,並呈報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