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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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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23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為推廣表演藝術活動及促進國際文化交流,特設置國立中正文化中心作業
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本基金係依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非營業循環基金,以教育部
為主管機關,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為管理機關。
本基金額度設定為新台幣三十億元。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各項演出節目門票等之勞務收入。
三、有關表演藝術文物及紀念品等銷售收入。
四、場地租金收入。
五、地下停車場停車費收入。
六、捐贈收入。
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其他有關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推展表演藝術活動支出。
二、促進國際文化交流支出。
三、節目製作與演出支出。
四、劇場工作研究發展支出。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
本基金應於國庫設立專戶保管。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者,得存入
其他公營銀行。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預算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
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在基金額度內,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
分配賸餘處理。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國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