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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8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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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編譯館組織條例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國立編譯館隸屬於教育部,掌理關於學術文化書籍及教科圖書之編譯事務
國立編譯館編譯左列各項圖書:
一、關於本國文化之重要圖書。
二、關於世界學術之名著。
三、關於各國新近出版之科學書籍。
四、關於各級學校教科及參考圖書。
五、關於社會教育圖書。
六、關於學術名詞及其他工具用書。
國立編譯館承教育部之命,得審查左列圖書、儀器、標本:
一、關於學術專著。
二、關於教科及參考圖書。
三、關於社會教育圖書。
四、關於教科用標本、儀器及其他教育用具。
前項審查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凡國內學者自行編譯之圖書,合於第二條各款之規定,經國立編譯館審查
採用者,得由國立編譯館給予版稅酬金或獎金。
前項版稅酬金獎金規則,由國立編譯館擬訂,呈請教育部核定之。
國立編譯館置館長一人,簡任。
國立編譯館置編纂十五人至二十五人,編審二十人至三十人,副編審二十
五人至三十五人,助理編審三十人至四十人,特約編審五人至十人,均由
館長聘任,呈報教育部備案;秘書一人,薦任;幹事、助理幹事各十人至
十五人,均委任。
國立編譯館得分組辦事,並得分設委員會,每組置主任一人,每委員會置
主任委員一人,均由編纂兼任。
館長綜理館務,秘書承館長之命,處理文書及其他交辦事務,組主任及委
員會主任委員分掌各該組會事務;編纂、編審、副編審、助理編審及特約
編審分擔各組、會指定之編譯、審查工作、幹事、助理幹事分任組會事務
國立編譯館於必要時,得呈准教育部,設各種專門委員會,聘請學術專家
充任委員。
國立編譯館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薦任;佐理員一人或二人,委任
;依法律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務。
國立編譯館置人事管理員一人,助理員一人,均委任。依人事管理條例之
規定,掌理人事管理事項。
國立編譯館因事務上之必要,得酌用雇員三十人至四十人。
國立編譯館辦事細則,由國立編譯館擬訂,呈請教育部核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