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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3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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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間匯出款項結匯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84 年 08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銀行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為穩定金融,依據管理外匯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第四款及中央銀行法第三
十五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民間匯出款項,係指民間匯款人經由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
務之銀行 (以下簡稱指定銀行) 委託中華民國境外之銀行,在中華民國境
外交付之款項。
結購外匯存入外匯存款及外幣現鈔之結購,視為本辦法所稱民間匯出款項
民間匯款人於請求指定銀行辦理結購外匯時,應填報民間匯出款項結購外
匯申報書 (附申報書樣式) ,經由指定銀行向中央銀行申報。
左列民間匯出款項之匯款人,得於埴妥民間匯出款項結購外匯申報書後,
逕行辦理結購:
一、進口貨品或經中華民國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或團體償付無
  形貿易費用之外匯支出。
二、經中華民國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一年內累積結購金額未
  超過一千萬美元或等值外幣之匯出款項。
三、經中華民國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團體及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年滿二
十歲領有國民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之個人,一年內累積結購金額未超
過五百萬美元或等值外幣之匯出款項。
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辦理結購外匯之申報案件,每筆金額超過一百萬美
元或等值外幣者,須俟申報之次日起經過三個營業日後辦理。中央銀行於
必要時,得通知指定銀行暫緩辦理。
前條規定以外民間匯出款項之匯款人,得於檢附民間匯出款項結購外匯申
報書及左列文件經指定銀行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後,辦理結購:
一、匯出款項係經政府核准對外投資之資金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之文
  件。
二、其他匯出款項應檢附相關文件。
指定銀行辦理民間匯出款項結購後,應將左列各款及其他規定文件送中央
銀行:
一、依第四條辦理者,為民間匯出款項結購外匯申報書。
二、依第五條辦理者,為中央銀行核准文件。
申報人申報不實,或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論處。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