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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間匯出款項結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銀行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左列民間匯出款項之匯款人,得於埴妥民間匯出款項結購外匯申報書後,
逕行辦理結購:
一、進口貨品或經中華民國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或團體償付無
  形貿易費用之外匯支出。
二、經中華民國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一年內累積結購金額未
  超過一千萬美元或等值外幣之匯出款項。
三、經中華民國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團體及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年滿二
十歲領有國民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之個人,一年內累積結購金額未超
過五百萬美元或等值外幣之匯出款項。
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辦理結購外匯之申報案件,每筆金額超過一百萬美
元或等值外幣者,須俟申報之次日起經過三個營業日後辦理。中央銀行於
必要時,得通知指定銀行暫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