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05:45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民間匯入款項結匯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84 年 08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銀行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為穩定金融,依據管理外匯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第四款及中央銀行法第三
十五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民間匯入款項,係指中華民國境外之銀行委託中央銀行指定辦
理外匯業務之銀行 (以下簡稱指定銀行) ,在中華民國境內交付予民間受
款人之款項,及外幣票據之民間受款人委託指定銀行收取或請求墊付或償
付之款項。                  
外匯存款及外國貨幣之結售,視為本辦法所稱民間匯入款項。 
受款人或存款人於請求指定銀行辦理結售外匯時,應填報民間匯入款項結
售外匯申報書 (附申報書樣式) ,經由指定銀行向中央銀行申報。
左列民間匯入款項之受款人或存款人,得於填妥民間匯入款項結售外匯申
報書後,逕行辦理結售:
一、出口貨品或提供勞務之外匯收入。
二、經中華民國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一年內累積結售金額未
超過一千萬美元或等值外幣之匯入款項。
三、經中華民國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團體及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年滿二
  十歲領有國民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之個人,一年內累積結售金額未超
過五百萬美元或等值外幣之匯入款項。
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辦理結售外匯之申報案件,每筆金額超過一百萬美
元或等值外幣者,須俟申報之次日起經過三個營業日後辦理。中央銀行於
必要時,得通知指定銀行暫緩辦理。
前條規定以外民間匯入款項之受款人或存款人,得於檢附所填民間匯入款
項結售外匯申報書及左列文件經指定銀行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後,辦理結
售:    
一、匯入之款項係國外投資之本金或收益者,應檢附原對外投資時指定銀
行所發結購外匯之水單。            
二、匯入之款項係華僑或外國人在中華民國投資之資金時,應檢附主管機
關核定投資金額之文件。            
三、其他匯入款項應檢附相關文件。           
指定銀行辦理民間匯入款項結售後,應將左列各款及其他規定文件送中央
銀行:                       
一、依據第四條辦理者,為民間匯入款項結售外匯申報書。 
二、依據第五條辦理者,為中央銀行核准文件。      
申報人申報不實,或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論處。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