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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間匯入款項結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銀行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左列民間匯入款項之受款人或存款人,得於填妥民間匯入款項結售外匯申
報書後,逕行辦理結售:
一、出口貨品或提供勞務之外匯收入。
二、經中華民國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一年內累積結售金額未
超過一千萬美元或等值外幣之匯入款項。
三、經中華民國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團體及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年滿二
  十歲領有國民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之個人,一年內累積結售金額未超
過五百萬美元或等值外幣之匯入款項。
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辦理結售外匯之申報案件,每筆金額超過一百萬美
元或等值外幣者,須俟申報之次日起經過三個營業日後辦理。中央銀行於
必要時,得通知指定銀行暫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