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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金融檢查作業檢討委員會設置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86 年 04 月 16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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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財政部為加強金融檢查作業之聯繫與協調,發揮金融監理績效,特依照行
政院核定之「金融業務檢查分工方案」規定,會同各金融檢查單位成立「
金融檢查作業檢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第 2 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為研商下列事宜:
一、由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辦理檢查之要保機構清單。
二、因檢查發現金融機構業務應行改進事項。
三、有關檢查意見之追蹤考核。
四、有關金融機構內部查核之督導及考核。
五、基層金融機構業務檢查與輔導之聯繫。
六、其他有關檢查作業細節之聯繫與協調。
第 3 條
本委員會由財政部金融局局長、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處長、財政部保
險司司長、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總經理及臺灣省合作金庫總經理等五人組成
,由財政部金融局局長擔任召集人。
第 4 條
本委員會之行政及文書作業,由召集人指定秘書一人及助理人員二人負責
,必要時,並得函請有關機構提供資料或協助。
第 5 條
本委員會由召集人視需要不定期召開,其他委員必要時,亦得檢附案由提
請召開。
第 6 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通知有關機構派員列席。
第 7 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事項,應報由財政部核定後執行之。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