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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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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實彈戰鬥演習流彈傷亡人民善後處理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88 年 08 月 11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為處理國軍實彈戰鬥演習流彈誤傷人民之善後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國軍各部隊舉行實彈戰鬥演習時,應切實遵照各種防險規定,以策安全。
於警戒區內或警戒區外發生流彈傷亡人民時,各演習部隊應立即予以緊急
救護並送軍醫院醫療。
受傷人民如因傷勢過重不及送往軍醫院或因當地軍醫院設備不足時,演習
部隊應立即會同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警察局或軍人服務站,將受傷人民
轉送設備完備之公私立醫院醫療之。
受傷人民醫藥及住院等費用支付規定如左:
一、在軍醫院治療者所需醫藥儘量由聯勤總部供給現品為原則,必須向外
購買特種衛材時則其醫藥費以及主副食實物等費,應區分屬特種演習
傷害者層報國防部核發專款及主副食實物,屬經常教育演習傷害者其
所有費用由各該演習部隊在其額領經費內自行開支。
二、在公私立醫院治療者所需一切醫藥等費用,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
府支付之。
傷亡人民除依前條規定負擔其醫藥費用外,並按輕傷、重傷分別給予一次
撫慰金,其死亡者給予一次撫卹金及殯葬費。
前項撫慰金、撫卹金及殯葬費之金額,由國防部會同省、市政府訂定之。
第一項所稱重傷,係指毀敗視能、聽能、語能、味能、嗅能,一肢以上或
生殖機能,及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人民在警戒區外因國軍實彈戰鬥演習演彈傷亡者,除醫藥殯葬費用外,其
撫慰金、撫卹金得依前條規定酌予增發二分之一。
請求醫藥費、殯葬費、撫慰金或撫卹金,應由傷者或傷亡者親屬陳明事實
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申請之。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接受申請後,應
即會同演習部隊及軍人服務站查明實際情形,依規定發給之。
演習部隊防險措施不週致人民傷亡者,所屬各總部 (司令部) 應對演習部
隊長及有關人員依法處罰,並將辦理情形呈報國防部。其傷亡之原因不屬
於演習部隊時,演習部隊應會同當地警察自治人員及軍人服務站,將經過
情形報由各總部送請省或直轄市政府處理之,並呈報國防部備查。
死亡者之殯葬費及撫卹金,其受領人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死亡者如無前條所定之親屬,殯葬費由當地鄰里長領取代為收殮埋葬。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依本辦法規定支付之醫藥費、殯葬費、撫慰金或撫
卹金等費用,得由其社會救濟金內開支。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