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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實彈戰鬥演習流彈傷亡人民善後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請求醫藥費、殯葬費、撫慰金或撫卹金,應由傷者或傷亡者親屬陳明事實
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申請之。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接受申請後,應
即會同演習部隊及軍人服務站查明實際情形,依規定發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