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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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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警察教育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各級警察人員應依其官階,接受進修或深造教育。
第 3 條
進修教育之區分及期間如下:
一、巡佐班:三個月以下。
二、警佐班:四個月至十二個月。
三、專業班:三個月以下。
第 4 條
深造教育除中央警察大學各研究所依教育法令辦理外,其區分及期間如下:
一、警正班:六個月以下。
二、警監班:六個月以下。
三、研究班:六個月以下。
第 5 條
進修及深造教育由中央警察大學辦理。但巡佐班、專業班得由警察專科學校辦理。
本條文有附件
第 6 條
警察人員接受進修或深造教育,除專業班依實際需要遴選外,巡佐班、警佐班、警正班、警監班、研究班等班期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如附表。
第 7 條
中央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於每期學員結業後,應將結業成績,冊送內政部警政署登記人事資料,並轉知其服務機關作為人事升遷之重要參考。
第 8 條
進修或深造教育所需經費,由中央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編列年度預算。
第 9 條
進修或深造教育人員准予帶職帶薪,入學及結業時之往返旅費,由原服務機關依規定發給。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