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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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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史館微捲閱讀機使用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總統府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國史館 (以下簡稱本館) 微捲閱讀機專供修史與學術研究之用,為維護館
藏微縮資料及機具之正常使用,特訂定本規則。
微捲閱讀機操作注意事項:
一、微捲閱讀機分為手動上帶及自動上帶兩種機型,應依規定程序操作。
二、閱覽者不熟悉微捲閱讀機操作程序時,應請業務承辦人協助處理。
三、微捲閱讀機故障時,應報請業務承辦人處理,不得隨意拆卸零組件。
微捲閱讀機之複印,應先填具「國史館史料複印申請單」,並註明用途及
複印張數,依規定程序申請複印,並酌收複印工本費用:
一、收費標準:A4每頁 (單面) 酌收工本費三元;A3每頁 (單面) 酌
收工本費五元。
二、本館暨臺灣文獻館同仁申請複印微捲,因編纂業務或公務需要者,不
收費。
三、政府機關或學校申請複印微捲,因公務需要,備文不收費。
微捲、微片之閱覽及機具之使用,應小心維護,不得擅自攜出或拆卸,倘
有污損、破壞等情事,應負賠償責任,並暫停其閱覽權利三個月。
閱覽者使用微捲閱讀機,應遵守「著作權法」及「檔案法」等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