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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史館微捲閱讀機使用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總統府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微捲閱讀機之複印,應先填具「國史館史料複印申請單」,並註明用途及
複印張數,依規定程序申請複印,並酌收複印工本費用:
一、收費標準:A4每頁 (單面) 酌收工本費三元;A3每頁 (單面) 酌
收工本費五元。
二、本館暨臺灣文獻館同仁申請複印微捲,因編纂業務或公務需要者,不
收費。
三、政府機關或學校申請複印微捲,因公務需要,備文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