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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19 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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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委員會議事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85 年 09 月 25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臺灣省政府 (以下簡稱省政府) 委員會議規則 (以下簡稱本規則) 依省政
府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臺灣省政府委員會 (以下簡稱委員會) 每週開會一次,省政府主席或委員
三分之一認為有召開臨時會議之必要時,均得由省政府主席召集之。
委員會會議時,以省政府主席為主席,省政府主席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其
指定或由出席委員公推一人代理主持會議。
左列事項應提出委員會議決之。
一、關於省政策性行政措施事項。
二、關於省單行法規之訂定、修正及廢止事項。
三、關於省預、決算事項。
四、關於省有財產處分事項。
五、關於省屬機關 (構) 組織編制重大事項。
六、關於縣、市、鄉、鎮、區 (縣轄市) 行政區域之確定或變更事項。
七、關於地方自治監督及縣市長獎懲事項。
八、依法令須提出省議會審議事項。
九、省政府主席或委員提議事項。
十、其他應提委員會會議或臨時重大事項。
委員會非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議案之表決,以出席人過
半數之同意議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會開會時,委員如因事故不能出席,應先期報告。
省政府副秘書長及合署辦公單位之處、局長應列席委員會。委員會認為有
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首長或專門技術人員列席。
委員會列席人員得陳述意見及作事實或技術上說明,但無表決權。
委員會表決方法,得由主席斟酌情形,於左列方式中擇一行之。
一、投票。
二、起立。
三、舉手。
四、無異議時宣告通過。
委員會議事日程依左列次序編製之。
一、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三、任免及獎懲事項。
委員會為檢討各機關工作實況,各機關除提送書面檢討報告外,並得於會
議時作口頭報告。
議案之進行,依議事日程所定之順序,必要時,主席得變更之。
各種議案必須作成議題,敘明理由,經省政府主席核定後,編入議事日程
。議事日程應於開會前二日分送各出 (列) 席人員。
性質重要或具有時間性之議案,不及編入議事日程者,經省政府主席核定
後,得編列臨時議程,並於開會時分送之。凡緊急事項經主席之許可,得
於開會時提出臨時動議。
應行提出委員會之事項,如因時機急迫,不及提會討論時,省政府主席得
先予處理,事後提委員會追認。
委員會討論各種議案,得視性質組織審查小組先行審議。審查小組由委員
及有關機關首長組成之。
經委員會決議之事項,如因執行困難或有修改之必要時,經省政府主席交
付或委員一人之提出,二人之附議,得提請覆議。
凡涉及機密性之議案,應編列機密議程,於開會時分送,討論完畢後,即
時收回。
委員會議事紀錄,應分機密及普通部分,分別載明左列事項,由省政府主
席及秘書長簽署。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列席之姓名。
五、紀錄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議事紀錄之普通部分,應於次期會議開會前,分送各出 (列) 席人員
,紀錄如有錯誤、遺漏,得於次期會議宣讀時提出更正。議事紀錄之機密
部分,於次期會議開會時分送各出 (列) 席人員,經宣讀無誤或更正後,
即時收回。
委員會議事日程之編訂,開會時之紀錄,決議事項之錄案通知及其他有關
事項,由省政府秘書處辦理之。
委員會之決議事項,由省政府新聞處統一發布。
委員會出 (列) 席及紀錄人員,對會議討論及決議事項,非經省政府主席
許可,對外應嚴守機密,不得洩漏。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