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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30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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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9 年判字第 63 號
印花稅法施行細則 (民國 68 年 02 月 13 日 ) EN
本法第七條第一款所稱之糧食業,以領有糧商執照並以執照內所載營業範圍為限。所稱糧食,以米穀、小麥、大麥、麵粉、米粉、麵類(包括麵乾、麵條等)、大豆(包括黃豆、青皮豆)、落花生、高粱、甘薯、甘薯簽、甘薯澱粉、大麥片、糕粉、味噌等項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