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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印花稅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款所稱之糧食業,以領有糧商執照並以執照內所載營業範圍為限。所稱糧食,以米穀、小麥、大麥、麵粉、米粉、麵類(包括麵乾、麵條等)、大豆(包括黃豆、青皮豆)、落花生、高粱、甘薯、甘薯簽、甘薯澱粉、大麥片、糕粉、味噌等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