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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21 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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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88 年判字第 393 號
職業安全衛生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 EN
勞工工作場所之建築物,應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依建築法規及本法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設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