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勞工工作場所之建築物,應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依建築法規及本法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