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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7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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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8 年判字第 23 號
平均地權條例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照價收買之土地,地上如有農作改良物,應予補償。
前項農作改良物價額之估定,如其孳息成熟時間在收買後一年以內者,應按其成熟時之孳息估定之;其在一年以上者,應依其種植、培育費用,並參酌現值估定之。
依法徵收之土地,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