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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55 年判字第 214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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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55 年判字第 214 號
戶籍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
EN
第 19 條
在同一戶籍地址內,不同戶間另立新戶或合併為一戶者,應為分(合)戶登記。
第 27 條
登記之申請,由申請人以書面、言詞或網路向戶政事務所為之。
依前項規定以網路申請登記之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