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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19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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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9 年台上字第 1014 號
戶籍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 EN
登記後發生訴訟者,應俟判決確定或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後,再為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之登記。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
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
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