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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7 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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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50 號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執業,依本法以考試定其資格。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各種考試,得單獨或合併舉行,並得分考區、分試、分階段舉行;其考試類科、地點、日期等,由考選部於考試兩個月前公告之。
採行分試、分階段考試之類科及其資格保留年限,由各該考試規則定之。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院、系、所、科、組、學位學程畢業者,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但各該職業管理法規有特殊規定者從其規定。
高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或普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得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八日修正公布後六年內繼續應考。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相當院、系、所、科、組、學位學程畢業者,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
普通考試以上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或初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得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八日修正公布後六年內繼續應考。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分別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或普通考試相當類科或特種考試相當等級、類科之應考資格。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或普通考試之應考資格,除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外,並得視考試等級、類科之需要,增列下列各款為應考資格條件:
一、提高學歷條件 。
二、具有與各該類科相關之工作經驗、實習或訓練並有證明文件。
三、經相當等級之語文能力檢定合格。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各種高等考試、普通考試之考試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前項考試規則應包括考試等級及各類科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考試方式、成績計算、及格方式。
考試規則訂定或修正前,應先徵詢相關職業團體意見後,再由考選部會同中央職業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議決後,始得變更之。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各種特種考試之考試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前項考試規則應包括考試等級及各類科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考試方式、成績計算、及格方式、考試辦理次數、期限。
具有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相當之學歷經歷者,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得視其不同學歷經歷或具專業技能證明文件,為下列之減免:
一、應試科目。
二、考試方式。
三、分階段或分試考試。
前項申請減免之程序、基準及審議結果,由各該考試規則定之;其申請減免之審議費額,由考選部定之。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職業管理法規,其有關考試之規定與本法牴觸者,應適用本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