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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7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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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8 年判字第 29 號
海關緝私條例 (民國 107 年 05 月 09 日 ) EN
海關因緝私必要,得詢問嫌疑人、證人及其他關係人。
前項詢問,應作成筆錄,其記載事項,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之規定。
勘驗、搜索應將經過情形作成筆錄,交被詢問人或在場證人閱覽後,一同簽名或蓋章。如有不能簽名蓋章或拒絕簽名蓋章者,由筆錄制作人記明其事由。
海關緝私,遇有必要時,得請軍警及其他有關機關協助之。
軍警機關在非通商口岸發覺違反本條例之情事時,得逕行查緝。但應將查緝結果,連同緝獲私貨移送海關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