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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關緝私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海關因緝私必要,得詢問嫌疑人、證人及其他關係人。
前項詢問,應作成筆錄,其記載事項,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