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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36 年判字第 25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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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36 年判字第 25 號
菸酒稅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第 5 條
菸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菸酒稅︰
一、用作產製另一應稅菸酒者。
二、運銷國外者。
三、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件復運回廠或出口者。
四、旅客自國外隨身攜帶之自用菸酒或調岸船員攜帶自用菸酒,未超過政府規定之限量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