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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6/17 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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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4 年判字第 241 號
土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土地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應繳納書狀費,其費額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左列登記,免繳納登記費:
一、因土地重劃之變更登記。
二、更正登記。
三、消滅登記。
四、塗銷登記。
五、更名登記。
六、住址變更登記。
七、標示變更登記。
八、限制登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