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23 11:12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6 年判字第 222 號
戶籍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 EN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情事,經法院為輔助之宣告者,應為輔助登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