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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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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79 年台聲字第 34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9 年 08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1021、1157、1213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續編(一)第 20、23、24 頁
司法院公報 第 32 卷 11 期 59 頁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 第 1 期 503-50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950、1073、1126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民事部分(68~94年)第 816-
817 頁
要旨:
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 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 思相符,原裁判之意旨,並未因而變更。故更正裁定溯及於為原裁判時發 生效力,對原裁判上訴或抗告之不變期間,自不因更正裁定而受影響。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 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