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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30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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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查詢查詢結果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國家以行政處分對於人民為一種處置者,無論該處分正當與否,其 撤銷或廢止之權,自在上級官署或行政訴訟法院,普通司法審判機 關固無干涉之餘地,惟人民所有權被不法侵害,訴請確認者,無論 其相對人為私人或為官廳,既為解決私法上法律關係,自屬民事訴 訟,法院即應予以受理。 (二) 官廳本於職權所為行政處分,並無私人之侵權行為者,無論該處分 是否違法,並有無侵害人民權利,只准被害人向該管上級行政官廳 訴願以資救濟,司法機關不得認為民事訴訟受理。若當事人以私人 資格,假行政官廳之處分為侵害他人權利之手段者,則被害人自得 對於加害人 (非對於行政官廳) ,向司法機關提起民事訴訟,請求 回復原狀或賠償損害。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