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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新→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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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判決字號:
112 年憲判字第 16 號
判決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主文:
勞動基準法
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前 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第 53 條或第 54 條第 1 項第 1 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依前條計算之退休金數 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 3 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未牴觸憲法 第 23 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尚無違背,亦 不生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之問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