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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04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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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218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5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商人向官署認包捐稅依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七七號解釋原係官署與人民之契 約行為其因違約與否而有所爭執者自屬普通民事範圍
218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5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同業公會為維持增進同業之公共利益又矯正營業之弊害而議訂業規呈經地 方主管官署依法核准備案者按之行政慣例原係認為有效
218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5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人民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審問處罰為訓政時期約法第八條所明定所謂處 罰云者原係基於國權作用之一方行為初不以被處罰者有無合致之意思表示 為成立要件
218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5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司法院院字第 422 號解釋訴願當事人誤向非主管官署提起再訴願經決定 駁回者仍應於收受該決定後依訴願法第 5 條第 1 項所定期間提起再訴 願是凡誤向非主管官署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而情事相同者自應一律適用
218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5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提起行政訴訟以人民因官署違法處分致損害其權利為要件至主管官署對於 所屬公務員所為獎懲之處分原與對於人民之處分有別受處分之公務員自不 得依行政訴訟程序以求救濟
218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5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人民不服官署之處分或訴願決定若不依照訴願法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期間 提起訴願或再訴願則原處分或訴願決定即屬確定自不得就同一事件再有所 主張
218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5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交易所法第一條規定得交交易所以為買賣之物品參照同法第二十八條所舉 物品之種類係專指動產中富有代替性能依標準物以為買賣之物而言若房屋 等類屬於不動產者原不包括在內文義至為明顯司法院院字第一六一九號解 釋亦不過就立法旨趣加以闡明以云該法條固有之效力初未嘗因此而有所影 響
218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5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人民如以私法上之抵押權被不法侵害請求救濟者無論其相對人為私人或官 廳因為解決私法上法律關係自應由普通司法機關受理審判非行政官署所應 審究此為現行訴訟之通例 (為查封房屋事件)
218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5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再訴願決定有拘束原處分及該決定官署之效力若發生新事實當然得由該管 官署另為處分
219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5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違警罰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誣告他人違警應以意圖使他人受違 警處分為構成要件
219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5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礦業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係指礦業呈請人於屐勘時不能指 明其呈請地域或所指之地域與礦區圖所載完全不符者而言如所呈礦區圖中 基測點之角度長度等一部分與實地不合究不得謂其與所指之地域完全不符 即無適用上開施行細則規定條款之餘地。
219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4 年 04 月 23 日
要旨:
關於公共堤防之修理原應由關係地主共同負責其費用之負擔自以按受益地 畝公平分擔為原則
219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第一則 (一) 公用徵收之性質與買賣有別非屬繼承取得乃係原始取得被徵收者之 權利非直接移轉於徵收者而係徵收者依法律之力以取得新權利同時 被徵收者之權利在與此不能兩立之限度內無形歸於消滅。 (二) 公用徵收國家為徵收權之主體。 第二則 提起行政訴訟須以對於中央或地方官署違法處分為要件所謂中央或地方官 署者係國民政府統治下之官署而言 (本則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219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人民相互間引水爭執及因而發生損害賠償問題純屬私法上之關係應由普通 司法機關受理要非行政官署所能處置
219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未經訴願決定之案件原處分官署既自覺其處分為不合法本於行政上之職權 作用原得自動的為撤銷原處分之處分或另為處分
219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國家或公共團體直接為公共目的所供使用之土地物件為公共用物不 得為私法上法律行為之目的物其雖未至公用開始而已決定將來供特 定公共使用者為預定公共物其性質與公共用物同如管理機關將此等 公物特許人民使用或已特許使用又復撤銷之者為公法關係而非私法 上之任賃問題所有特許或撤銷之行為均屬於行政處分人民對之如有 不服自得依法提起訴願 (二) 公物使用權之特許管理機關因公益上之必要得依單獨之意思而撤銷 其特許之行為是乃自公物所生之當然事理
219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訴願法第一條所謂損害其權利或利益云者自係就原處分所生具體的效果直 接損害其自己之權利或利益而言
219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人民違反法令所定之義務,該管官署對之而科以一定之制裁,應以所發生 之行為為標準。如其所為之數個行為,均係基於一個意思所發動,而無獨 立之性質,則雖有目的與手段之不同,亦僅為組成違反義務行為之個別動 作,仍應視為一個行為,該管官署既經就所發生之行為量加處罰,則其違 反義務之狀態即已不復繼續存在,要無更行課以同樣責任之理。
219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依私立學校規程第二條第二項及第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凡私立中等學校如 設立於行政院直轄之市應以該市政府為主管機關否則即應以省教育廳為主 管機關設遇該私立中學校校董會發生糾紛以致停頓時則分別屬於市 (行政 院直轄市) 或省主管者由市政府或省教育廳依照規程所定辦理方為適法
220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當事人對於行政法院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以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 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限其第十一款所謂未經斟酌之證物係指該證 物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而言反之如該證物縱係真確亦斷不能受 較有利益之裁判即於原判決基礎為無關則未可認為合於再審條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