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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04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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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212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得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 係指因行政官署之違法處分致損害其權利依法得請求損害賠償者而 言 (二) 訴願係人民因行政官署之違法或不當處分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時請 求救濟之方法訴願官署自不得於其所請求之範圍外與以不利益之決 定
212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非法人之財團因情事變更其目的已不能達或事實上無再存在之必要主管行 政官署自得準用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於不違反原來捐助人意思之範圍內 為適當之處置斷無由某一部分捐助人之後裔主張私有加以反對之理
212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關於處分公有財產固屬行政官署之職權但有對於該財產主張為其私有而爭 執者乃屬私權關係應向該管法院提起確認之訴一俟判決確定認為私有儘可 依法執行則原有之行政處分當然失其效力要不得因此而提起訴願
212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人民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須以經過訴願法上之再 訴願程序為前提要件
212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在法定期間內向原處分官署呈請保留訴願權即係聲明不服之表示自應視為 已有訴願之提起
212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貨運稽查處緝獲私貨按照普通法令處理之案件必須經過再訴願程序其按照 海關緝私條例處理之案件必須經過關務署之決定始得提起行政訴訟
212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所謂提起再訴願逾二個月不為決定得提起行政訴 訟者係指受理再訴願官署逾二個月無故不為決定者而言
212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商標所用之文字包括讀音在內審究商標所用之文字是否近似自應以其文字 之形體與讀音有無混同或誤認之虞以為斷 資料來源: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 第 590 頁
212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人民私產由國家或地方政府強制收買或使用須根據法律上明文規定方得為 之否則即與訓政時期約法第十八條所謂人民財產因公共利益之必要得依法 律徵用或徵收之規定相違反不能認為適法
213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裁定發見有未經斟酌之證物合於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之情形者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得聲請再審
213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9 月 27 日
要旨:
商標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商標之使用乃指意圖防止仿冒將黏附商 標之商品銷行於市面之謂若僅製成商品商標而封存於倉庫或呈送官廳查驗 均與銷行市面之條件不合且無防止仿冒之必要不能認為使用商標
213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8 月 31 日
要旨:
商標在未註冊以前概屬準備註冊之程序必須至實行註冊之日始取得專用權 在專用權尚未取得之時即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所謂未經辦結於商標 法修正施行後凡未經辦結之件應適用修正之商標法
213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私人相互間因契約所生之權義關係事件自應適用民法之規定倘發生爭執即 應由該管司法機關依法辦理要非行政官署所應處置 (為交帳清算趕修圩工 事件)
213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關於行政訴訟程序上之請求由行政法院裁定之 係單指行政訴訟程序而言自不包括訴願程序在內
213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或提起再訴願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 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係指經依訴願法提起再訴願者而言
213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7 月 21 日
要旨:
人民提起行政訴訟須以中央或地方官署之違法處分致損害其權利為先決要 件所謂損害其權利者自係就原處分所生具體的效果直接損害其本人之權利 而言若非直接損害其權利即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213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6 月 24 日
要旨:
兩商標就通體觀察雖不無差異而其主要部分為文字讀音易滋混同或誤認者 仍不能謂非近似之商標
213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30 日
要旨:
屬於公共團體所得使用之公水主管行政官署於不妨害其使用之限度原得以 其餘水准許其他公共團體使用
213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商標之是否近似應就兩商標隔離觀察有無混同誤認之虞以為斷若兩商標之 圖形文字等主要部分及其聯合式大致相同致隔離觀察使人易於誤認者即不 得謂非近似
214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私立學校以校董會為其設立者之代表第一任校董由設立者聘請相當人員組 織之此為修正之私立學校規程第十一條第一項所明定足見組織校董會之校 董並不限於設立者而除第一任校董外亦不限於由設立者聘請是則該管教育 行政機關認為與學校有深切關係者令共同組織校董會自非法所不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