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
要旨:
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對於前條關務署之決定不服者,得於接到
決定書後二十日內,提起行政訴訟。是關於緝私案件,不服關務署決定提
起行政訴訟之期間,在該條例原有特別規定。依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
則,自應先於行政訴訟法第十條而為適用。 (舊行政訴訟法係二十一年十
一月十七日公布,二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施行。而海關緝私條例係二十三
年六月十九日公布,同日施行。是該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二十日期間,即
為當時行政訴訟法第八條規定六十日期間之特別法,至為明顯。雖行政訴
訟法於二十六年一月八日及三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兩次修正公布施行,關
於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由六十日改為二個月,仍大致相同。則海關緝私
條例第三十二條對於現行行政訴訟法仍為特別法,毫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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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要旨:
國家機關與人民及人民相互間,因私權關係發生爭執之事件,自應適用民
事法規,由該管普通司法機關受理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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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要旨:
承租國有林地,屬於私法上之租賃關係,其契約之成立與解除,是否合法
,以及承租人與出租人間關於履行權利義務之標準,除依契約訂定外,均
依契約訂定外,均應以民法為依據。當事人間如發生爭執,即應向普通法
院提起民事訴訟,以求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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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要旨:
主管機關出售公產房地,雖係基於公法為國家處理公務,而其所為出售之
行為,則係代表公庫與承購人間訂立私法上之買賣契約,應以當事人之意
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本件原告等承購現住日產房屋,既認為估價過高,而
主管機關復不允減價出售,當事人意思表示顯不一致,買賣契約,難期成
立。原告等除放棄優先購買權,實行遷讓,依照規定請求償還修理費用外
,如有爭執,自屬私法上權義關係之爭執,應向該管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以求解決,要不能請求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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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要旨:
第一則:
買賣有無瑕庛,應否無效,均屬普通法院審理之事項,不在本院處理之範
圍。
第二則:
原告等既非人民代表,又未經人民之委任,縱有報紙之贊同,亦不能援引
司法院院字第一六四七號及院字第一一三○號解釋,即謂具有當事人之適
格。
第三則:
提起訴願,須以有具體事件之行政處分為前提。若行政官署因事實上必要
,本於行政權之作用,以命令對於一般不特定之人民為一種抽象之規定,
而非個別具體之處置,即與訴願法第一條所稱之處分,顯不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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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要旨:
商標在註冊時為創造之名詞,因其沿用既久,而為社會上一般人所周知,
自於其顯著性並無減削,對其專用權當然不能加以限制或禁止。此種一般
人習知之商標,亦與所謂同一商品習慣上所通用之標章,不能混為一談。
本件系爭之 ASPIRIN 及其中文「阿司匹靈」商標,為原告創造之名稱,
而該項商標之為一般人所習知,乃其沿用既久及努力宣傳之效果,自不能
視為同一商品習慣上所通用之標章,而謂其違反商標法 (按指四十七年十
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前之舊法) 第二條第五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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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 |
要旨:
商標所用之文字,包括讀音在內,為商標法 (按指四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修正公布前之舊法) 第一條第三項所明定。是兩商標名稱之文字讀音相類
,足以發生混同或誤認之虞者,自不得不謂為商標之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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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 |
要旨:
本件系爭房地,經人向山東區敵偽產業處理局密報謂係被隱匿之敵產,該
局即予接管,並撥給國民學校應用。原告出而爭執,主張為其所有。顯係
人民與官署就該項房地發生所有權之爭執,屬於私法關係,自應向該管司
法機關訴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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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9. |
要旨:
按私運貨物進口或出口,係指不報海關,私自輸入或輸出而言,如隱匿或
闖越之類。若已經託由報關行報明海關,僅於貨物之品質為虛偽記載,希
圖矇混,則祇應對報關行及貨主分別酌量處罰,而不應認為私運。此徵之
海關緝私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七條分別規定之旨趣,甚為明顯。本件
原告報運藥材,而以棉布矇混,除有漏稅之事實,得另依同條例第二十二
條之規定處罰外,當僅得依同條例第二十七條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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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0. |
要旨:
按三十六年二月十七日前國民政府令頒之經濟緊急措施方案內加強金融業
務管制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財政部應視各地銀錢行莊分佈情形,指定
限制地區,停止商業行莊復業及增設分支機構。財政部依照前項規定,於
三十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以京錢戊字第三二號公告,指定漢口為限制地區,
停止商業行莊復業及增設分支機構在案。本件原告呈請復業,雖始於三十
五年六月間,但至三十六年一月間證件始行繳齊。在財政部核辦間,而上
開辦法公布施行,自不得不受其拘束。因而未核准原告復業之請求,自難
認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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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1. |
要旨:
本件江海關原處分書列廣興隆報關行為受處分人,但並非依海關緝私條例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關於處罰報關行之規定辦理,而沒收之貨物又為原告所
有。是受處分人顯屬原告,原處分書列為該報關行,顯係誤寫。不能謂原
告非本件之當事人,而應認其聲明異議及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均屬適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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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2. |
要旨:
按行政處分違法者,固得依訴願或行政訴訟之程序,請求救濟,若行政處
分所依據之行政法規 (包括行政命令及法律) ,形式上確已成立,縱令實
質上非毫無審究之餘地,亦僅能依請求或其他普通呈請方式向該管官署請
求廢止或變更。所謂命令之瑕疵而非處分之瑕疵,自無提起行政爭訟之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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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3. |
要旨:
按共同取得之水權,因用水量發生爭執時,依照水利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主管機關固得依用水現狀,重行劃定,但其劃定必須以公平而切合實際
需要為標準,方與立法意旨無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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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4. |
要旨:
查收復區商業銀行復員辦法補充辦法 (乙) 項所謂因抗戰發生停止營業者
,並無指明戰事發生至若何程度而始得停止營業。被告官署主張所謂因抗
戰發生,係指行莊所在地或迫近行莊所在地發生戰事而言,核與上開規定
旨趣,尚有未符。原告錢莊開設福州,當二十七年杪,戰事雖未迫近福州
,但敵機轟炸幾無虛日,省府遷治永安,情勢緊迫,查係事實。原告錢莊
因而暫停營業,不能謂非合於首開規定之情形,自應許其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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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5. |
要旨:
依收復區商業銀行復員辦法補充辦法 (乙) 項規定,凡未經財政部核准註
冊,在二十六年以前設立之銀錢行莊,因抗戰發生停止營業者,得於該辦
法頒布後三個月內,呈經財政部核准,在原設地方復業。本件原告係因戰
事發生而停業,並非二十四年底自行收歇,既堪證實。則被告官署 (財政
部) 於已核准原告復業後,復將原案撤銷,自不能謂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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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6. |
要旨:
非常時期取締日用重要物品囤積居奇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本辦
法所稱囤積,指左列各款:一 非經營商業之人或非經營本業之商人大量
購存前條所指定之物品者,二 經營本業之商人購存前條所指定之物品而
有居奇行為者。又第四條規定,儲存物品不應市銷售或應市銷售而抬價超
過合法利潤者,為居奇行為各等語。是凡經營本業之商人,大量購存該辦
法第二條所指定之物品,而無居奇行為者,即不得謂為囤積,亦即不在本
辦法取締之列,此為當然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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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7. |
要旨:
主管機關出售公產房地,雖係基於公法為國家處理公務,而其所為出售之
行為,則係代表公庫與承購人間訂立私法上之買賣契約,應以當事人之意
思表示一玫而成立。本件原告等承購現住日產房屋,既認為估價過高,而
主管機關復不允減價出售,當事人意思表示顯不一致,買賣契約,難期成
立。原告等除放棄優先購買權,實行遷讓,依照規定請求償還修理費用外
,如有爭執,自屬私法上權義關係之爭執,應向該管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以求解決,要不能請求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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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8. |
要旨:
原告及對方益華廠之兩商標,其構成文字一為飛錨牌,一為錨嘜,而其圖
形之中心,均為一錨形,是錨為兩商標之主要部分,至為明顯。雖兩商標
圖形有繁簡之差,施色有黑紅之別,原告商標圖形,且附以雙翼及鍊條,
但所有附屬部分之殊異,均不足以掩蓋其主要部分之雷同。原告飛錨牌商
標與益華廠錨嘜商標,自不能謂非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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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9. |
要旨:
依營業稅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依該法應處之罰鍰,由法院以裁定行之
。被告官署以原告有偽報閉歇秘密營業等違法情事,依同法第十八條規定
,除責令補稅外,並應處以所漏稅額一倍至五倍之罰鍰。乃不依首開規定
,移送當地法院以裁定處罰,竟由被告官署逕依浙江省營業稅處罰規則,
處以所漏稅額五倍之罰鍰,自難認為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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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0. |
要旨:
按向市縣地政機關聲請登記之件,經審查結果認為有瑕疵而被駁回者,得
向該管司法機關確認其權利,如經裁判確認,得依裁判再行聲請登記。土
地法第五十六條有明文規定。本件原告對於後所街地產聲請為所有權登記
,經南京市地政局審查結果,認為原告所繳契據戶名挖補,有冒頂之嫌,
一再批駁。原告對之不服,自應依照上開土地法規定,向該管普通法院請
求確認其權利。不能復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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