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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04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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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6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判決確定之同一案件,依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不得更為實體上之判決,係 以該案已有實體上之確定裁判者為限,如僅從程序上所為之裁判,既與案 件之內容無關,即不受前項原則之拘束。原第二審法院前以上訴人在第一 審法院上訴已逾越法定期限,認為違背法律上程式,以判決將其上訴駁回 ,僅屬於程序上之裁判,嗣以檢察官根據告訴人之呈訴不服,提起上訴, 復就案件內容為實體上之判決,自與一事再理不同。
6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抗告人因販賣鴉片案件,經縣政府判決後,呈由高等法院分院覆判,予以 更正,判決確定後,發交原縣執行,抗告人於執行中,具狀聲請將原處罰 金易科監禁,經原縣批示駁回,抗告人對此批示不服,又向原法院提起抗 告,此明係受刑人對於執行之指揮有所不服,而向諭知裁判之法院聲明異 議,原法院竟依抗告程序辦理,顯有未合。
6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第一審科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判決確定後,經第二審法院依大赦條例 以裁定減為有期徒刑四月,惟於緩刑之宣告未經敘明,被告對之發生疑義 ,應向原第二審法院聲明疑義,請求裁定。
6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規定累犯罪之成立,係以已受徒刑之執行,再犯徒刑以上之罪者為要 件。累犯罪之三犯,係對於再犯而言,亦須經過再犯之判決確定,並受再 犯罪刑之執行而又犯罪者,始能成立。故所稱累犯一次或二次以上者,係 依審判及執行之次數而言,並非專以犯罪之數為標準。
6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大赦條例之減刑,僅就主刑而為規定,並未及於奪權,而科刑判決確定後 ,若因大赦條例之減刑而減輕主刑時,對原科之奪權部分,亦應一併酌核 裁定者,乃因原科主刑既有變動,其奪權部分,為求與減輕後之主刑適應 起見,不能不加以酌核裁定,並非奪權部分亦得適用該條例予以減輕。如 原科之主刑,因已執行完畢而不存在,事實上既無所謂減輕主刑,則奪權 部分即亦無適應與否之問題發生,自無單就奪權部分再予裁定之理。
6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判決確定後,為被告不利益起見,提起再審,以具備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 十二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始可准許,至同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款之規 定,係為受刑人利益起見提起再審之條件,為被告之不利益而提起再審時 ,自不適用。
6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事訴訟法係採實質的真實發現主義,審理事實之法院應直接調查證據以 為判斷之基礎,故民事確定判決所認之事項雖不妨資為參考,而刑事法院 據以判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仍應詳予調查,本其自由心證直接加以認定, 不得僅以民事判決確定即採為刑事判斷之唯一根據。
6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以執行未畢前或裁判確定前所犯之罪併合論罪,為現行刑法所不採取,此 徵諸同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甚為明瞭。本件被告犯強竊盜罪,先後經判決 確定,處以有期徒刑,已在執行中,復犯脫逃未遂,原審適用刑法第四十 二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第四項分別處斷,固屬無誤,然被告等所犯 上開罪名,既在強竊罪裁判宣告以後,自應獨立論罪,方與刑法第六十九 條之規定相符。
6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按易科監禁為完納罰金之處分,其性質與自由刑不同,故於監獄內附設之 監禁所執行之,得令服勞役不與徒刑及拘役之囚犯同拘禁於監獄內,以示 區別,觀於刑法第五十五條第六項之規定自明。本件原判決因被告被科三 百元罰金未為完納,遂予易科監禁,固無不合,但竟按罰金三百元總額以 二元折算一日,諭知五個月有期徒刑,並於判決確定前之羈押日數,准以 二日抵徒刑一日,是以徒刑誤為易科監禁,殊屬不合。
7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查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者,應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 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由法院詢問被告之意見後裁定之,併合罪有二 裁判以上須更定執行之刑者,亦應由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法院詢 問被告之意見後裁定之,但此項併合論罪,以裁判宣告前犯數罪者為限, 若一罪判決確定後,另犯他罪者,即應合併執行,不得併合論罪。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